各市標準定額站(造價處、辦)、各有關單位:
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了《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實施意見》(魯建辦字〔2016〕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建筑業營改增后工程造價的組成和工程計價的方法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針對《實施意見》執行中各方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應部分市造價管理機構的請示,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一)采取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內容和計算程序,除稅率外,與營改增之前的計價依據相同。稅前工程造價的各個構成要素均包含進項稅額,應按照營改增之前的計價依據進行計算。
(二)采取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費用項目中,稅金以及附加稅按照本意見附件中的綜合稅率計算。綜合稅率的內容包括增值稅應納稅額(簡易計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項目,甲供材料(設備)均不作為稅金的計算基數。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標或簽訂合同,但開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設工程,應按照《實施意見》及本意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四、建設工程項目使用的農產品在計算進項稅額時,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按照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計算;如取得農產品收購(銷售)發票,則按照發票上注明的買價乘以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編制招標控制價時,由招標人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用其中一種方式計算。
附件:簡易計稅方法下的綜合稅率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簡易計稅方法下的綜合稅率
工程所在地 | 稅率 |
市區 | 3.37% |
縣城、鎮 | 3.31% |
市區、縣城、鎮以外 |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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